校友工作
湖南科技大学校友会章程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南科技大学校友会
英译名为: Alumni Association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英文缩写为: AAHNUST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湖南科技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 联谊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 精神,遵守社会公共道德风尚, 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 强校友与母校的联系,团结海内外校友共同为振兴中华、构 建和谐社会,为增进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为母校 的建设和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教育厅和社 团登记管理机构—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湖南省湘潭市湖南科技大学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一)团结和联络广大校友,建立联系校友与母校之间牢固有力的桥梁和纽带,增强校友对母校的感情和凝聚力。
( 二)开展国内外校友之间政产学研用等方面的协作与 交流,举办联谊活动。
( 三)建立并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交流信息,增进感 情,相互促进,共谋发展。
( 四)鼓励校友在各自的岗位上求实创新,积极进取, 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扩大母校在当地的影响,为当地的经 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 五)协助学校收集编写校史资料,通过校刊、校史专 集等形式反映广大校友的活动与成就。
( 六)主动收集各地校友活动资料、采写校友及校友企 业发展信息,多途径反映各地校友会动态、优秀校友成就。
(七)协助母校筹集办学资金,征集校友对母校改革与 发展的建议。
( 八)邀请各地校友对在校校友进行职业规划、专业发 展、就业创业能力等方面的教育活动。
(九)组织有利于祖国、有益于社会、有助于母校的各 项活动。
第三章 校友会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 一)凡曾在湖南科技大学(含原湘北建设学院、湘潭 师范专科学校、湘潭矿业学院、湘潭工学院、湘潭师范学院) 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含毕业生、肄业生、实习生、进 修生、成教生、 留学生或任教、任职者)及在校教职工均可成为个人会员,湖南科技大学各地校友会为单位会员,其组 织成员均属校友会会员。
( 二)湖南科技大学及前身聘请的国内外兼职教授、客 座教授、名誉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创新创业导 师等均属校友会会员。
( 三)对热爱学校,积极支持学校发展的其他人士可授 予荣誉校友证书。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 二)本人或单位均自愿参加本会。
( 三)积极参与并开展校友工作。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五)有退会自由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本章程和执行本会决议。
( 二)维护本会和母校的合法权益。
(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四)支持和协助本会筹集校友基金。
(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六)支持母校事业,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出力。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根据校友工作需要,在自愿的基础上,经过 适当的程序,学校成立湖南科技大学校友企业家联谊会等分 会,其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由本会选举产生;各地可成立湖南 科技大学某地校友会、校友联络处以及学院校友组织,与本 会取得联系。各地校友组织对本会以及当地校友负责,其组 织机构及负责人由当地校友选举产生后报本会备案。鼓励校 友组织之间协同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校友代表大会,校友 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 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其职权是:
(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推举和调整理事。
(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 决定终止事宜。
(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校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 会工作,对校友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 1-2 年召开一次,一 般以集中形式召开,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职权是:
(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 推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 长,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 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 决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八)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其职责是:
(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三) 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四)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 五) 决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六)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会长决定召 集,必要时,会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提前或延迟召开, 也可以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的职责是:
( 一)研究、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 二 )总结、交流校友活动情况。
( 三)了解、汇集校友基本信息。
( 四)筹措本会资金,研究财务状况。
( 五)建设与管理智慧校友平台、网站、公众号。
( 六) 接待海内外校友讲学、访问、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等。
第十六条 副会长、常务理事的增补。在会员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下列情况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会长批准,可以 增补为副会长或常务理事:各地校友活动的主要负责组织者; 经校友推荐,对校友事业做出特别突出贡献的校友。
第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 在本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有较大影响,热心 校友工作。
( 三) 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 70 周岁,秘书长最高任 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
(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 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 需由其他人担任法人代表,应报业务主管审查并经社团登记 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二)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三) 代表本会与海内外校友联谊交流。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协助会长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 作计划。
(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 三) 加强与各地校友的联系、沟通和交流工作。
( 四) 处理海内外校友联谊工作。
(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聘请德高望重的校友和对 湖南科技大学有重大贡献的人士担任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不受年龄限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 一) 捐赠。
( 二) 母校资助。
(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四) 利息。
(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暂不收取个人会费,亦暂不收取团体单位 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和会务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 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 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 度,接受校友代表大会和学校财务处的监督和管理。资产来 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 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 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 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湖南科技大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校友代表大会通过 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 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审 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 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 展与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 2024 年 5 月 26 日四届一次校友代 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上级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